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激光全脸祛斑打了435发 患者投诉医院事前未告知

时间:2024-09-02 07:01:14 浏览量:

  温州网讯“医生说激光祛斑13元一发,没有说全脸祛斑需要多少发。祛斑结束后,医生才告知打了435发,总价远超预算。”4月26日,市民陈先生拨打新闻热线投诉,说他在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做激光祛斑时,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。

  4月12日,30多岁的陈先生来到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皮肤科就诊,原本是看眼周和腋下皮肤疾病。就诊结束后,他发现时间还早,就让医生看一下脸上的日晒斑,并主动咨询起激光祛斑。

  “医生说激光祛斑13元一发,没有说全脸祛斑需要多少发。”陈先生说,由于觉得单价不是很高,而且脸上没有很多斑点,就同意治疗了。没想到祛斑结束后,医生告知他打了435发激光,这让他大吃一惊。虽然医生减免了其中35发的费用,仍需要支付5200元。

  “本以为最多就是一两千元,如果早知道需要这么多钱,就不会考虑做激光祛斑。”陈先生说,祛斑费用远远超过预期,经过现场协商,医生减免了部分之前眼周和腋下皮肤的治疗费用和祛斑费用,陈先生最终在祛斑一项上花费了4680元。

  回家后,陈先生越想越不对劲,感觉自己被“套路”了,认为医院的医疗服务程序上有缺失,事前没有尽到告知义务,没有说总价。而且关于激光祛斑的具体发数也是医生口中所说,没有让其查看激光设备上的数字记录。

  陈先生还说,医生没有根据患者情况告知具体诊疗方案,400多发激光祛斑是否必要,是否存在“过度医疗”的可能。

  针对陈先生的疑问,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务科医患办的工作人员回复记者:“考虑到激光祛斑的实际情况,现场清点祛斑数量是不现实的,所以预估总价难以实现。关于陈先生激光祛斑的具体发数,激光设备也是有记录的,不会虚报。”

  陈先生就此事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寻求帮助,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,要求全额退款。院方表示,院方之前在医疗费用上已有减免,提出在4680元祛斑费用的基础上打八折,考虑到医疗服务已经提供,人员、设备费用已经支出,没有接受陈先生全额退款的诉求。

  遇到这样的纠纷,究竟谁有理?北京德恒(温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海萍认为,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,对诊疗方案和医疗费用享有知情同意权,像激光祛斑这种难以预估总价的医疗服务,医院也应告知公民医疗费用难以预估的事实。根据当事人陈先生的陈述,陈先生认为医疗机构涉嫌违反相关规定,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,根据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,对病情、诊疗方案、医疗风险、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。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前述义务。

  徐海萍建议,市民在看病时可以咨询医务人员相关医疗行为的收费情况,了解收费明细和标准,避免对费用产生误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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